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思能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應補繳壹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多元化方式繳費。
二、相對人王思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