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家聲,89,200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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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乙○○
60號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附表所示之人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

(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

(四)家長;

(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

親屬會議以會員5 人組織之;

又親屬會議會員,應就禁治產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無同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

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民法第1111條、第1130條、第1131條第1項、第1132條第1項、第11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母,前因心神喪失,致無處理自己事務之能力,經本院於98年5 月27日以98年度禁字第28號宣告禁治產。

因禁治產人甲○○無法定監護人,依法應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監護人,故在法院依聲請選定前,確有召開親屬會議之必要,惟禁治產人甲○○之尊親屬均已經死亡,且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即葉林雀、林廷輝亦均已過世,其他堂、表兄弟姊妹均無往來,是否健在均不得而知,是召開親屬會議上,人數欲符合法定5 人,確有困難,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指定禁治產人甲○○之親屬乙○○、辛惠娟、辛惠恭、葉景嵩、林妙卿、林玉怜、林修正等人為親屬會議之會員,以便召集親屬會議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禁治產人之親屬系統表、本院98年度禁字第28號民事裁定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甲○○業經本院以98年度禁字第28號裁定宣告禁治產,且無法定之監護人,亦無其他法定之親屬會議會員,因聲請人為禁治產人甲○○之子女,乃利害關係人,依法自得聲請法院指定親屬會議會員等情,有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禁字第28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

茲審酌聲請人乙○○及辛惠娟、辛惠恭、葉景嵩、林妙卿、林玉怜、林修正等人均具狀表示同意擔任親屬會議會員,核渠等分別為禁治產人之子女或姪子,爰依上開規定,並考量其親屬關係,指定乙○○(長子)、辛惠娟(長女)、辛惠恭(次女)、葉景嵩(姪子)、林修正(姪子)共5 人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書記官 曾建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附表:
┌────┬────────┬───────┬───────────────────────────┐
│姓    名│  出生日期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
├────┼────────┼───────┼───────────────────────────┤
│乙○○  │民國38年6月23日 │ Z000000000號 │苗栗縣竹南鎮○○里○○鄰○市路○段160號                  │
├────┼────────┼───────┼───────────────────────────┤
│辛惠娟  │民國42年9月25日 │ Z000000000號 │台北市○○區○○里○鄰○○○路○段100巷3弄32號3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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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惠恭  │民國48年10月9日 │ Z000000000號 │台北市○○區○○里○○鄰○○○路○段250巷18弄11之1號3樓  │
├────┼────────┼───────┼───────────────────────────┤
│林修正  │民國50年4月10日 │ Z000000000號 │台北市○○區○○里○鄰○○街571巷18號3樓               │
├────┼────────┼───────┼───────────────────────────┤
│葉景嵩  │民國36年6月15日 │ Z000000000號 │台北市○○區○○里○鄰○○路587巷9弄5號3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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