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巷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下同)3,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家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