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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乙○○
號2樓
丙○○
號
共同送達
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竹南鎮海口里3 鄰海口47號)於民國98年6 月2 日死亡,聲請人為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二天,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公示催告程序不進行。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聲請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家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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