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28年11月23日出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苗栗縣銅鑼鄉新隆村3 鄰新隆37號)於民國98年7 月16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書記官 曾建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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