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苗保險小,2,2009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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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苗保險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 人 紐西蘭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苗保險小字第2 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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