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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苗小字第46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上午10時24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光吾
書記官 葉燕蓉
通 譯 孫名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零玖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陸仟伍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 葉燕蓉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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