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苗簡,103,2009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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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苗簡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8年度苗簡字第103號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3,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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