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苗簡,386,200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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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苗簡字第38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簽訂之借據第23條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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