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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狀載訴之聲明之所有損失金額為多少?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該損失金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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