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補,451,2009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8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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