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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 告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蓋有原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印章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正本(請勿補正影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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