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4號
原 告 壬○○○
2號
乙○○
之6號
辛○○
戊○○
5號
己○○
巷6號
丁○○
巷46
癸○○
2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 月24日上午10時正,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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