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訴,91,2009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被 告 劉添梅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劉添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下同)。倘已歿,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具狀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亦有死亡,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