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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宇岦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 記 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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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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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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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苗栗縣私立君毅高級│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竹│97年11月5日 │53,400元 │0000000 │ │
│ │中學 │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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