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9,司促,7448,2010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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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448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戊○○、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係請求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蔡進火之繼承人)丙○○○、戊○○、乙○○、丁○○如何給付?如係請求渠等連帶給付,請具狀表明連帶給付之意旨。
(爾後債權人有請求多數債務人給付之事件,均請明確表明是否「連帶給付」以利案件進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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