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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甲○○(即雙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0年二月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雙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公司尚未繳清積欠之汽車牌照稅,而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自民國99年8 月12日起展延至100年2月11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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