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9,司司,24,201010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終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內,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監察人審查通過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之證明文件。

二、剩餘財產分配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