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9,司拍,131,201010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武燊、陳瑞櫻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參仟元,聲請人應再補繳參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出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聖羅蘭建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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