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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陳秋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思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人為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債權人之證明。如有受讓債權並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讓與證明書及通知債務人之證明。
二、因聲請狀記載稱: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債務人陳貴明向案外人陳文雄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並以聲請拍賣之土地,經陳文雄指定由聲請人為本件借款設定抵押權之擔保權利人等語。
據聲請人所提存證信函,固可釋明債務人陳貴明有向案外人陳文雄借款200 萬元之事實,惟抵押權係擔保債權人之債權,依聲請人所提事證及主張,僅能得知本件債權債務關係乃存在於陳文雄及陳貴明之間,據陳貴明之存證信函,亦僅稱其向陳文雄清償等情,似與聲請人無關。
而聲請人與該債權究有何關係?是否陳文雄已將其對陳貴明之債權讓與聲請人?如聲請人對債務人陳貴明全無債權存在,則抵押權為從權利,聲請人既無債權,行使抵押權之依據為何?請具狀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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