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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黃宏喬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對於中華民國99年
10月31日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詳實依序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毋得延誤及缺漏,逾期未補正或為不實之說明,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請陳明抗告人負擔父親醫藥費之總金額,並檢附相關收據等證明文件。
二、抗告人哥哥之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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