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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5號
抗 告 人 齊榮蘭
王尚義
王月菊
王尚勇
相 對 人 林振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99年度聲字第125 號聲請返還溢繳之訴訟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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