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9,苗小,544,20110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苗小字第54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曾姵綸
被 告 范珈娸即范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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