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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陳桂鶯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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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4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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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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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竹南中港郵局 王春 │苗栗郵局│98年6月26日 │477,000元 │P0000000 │ │
│ │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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