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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628號
債 權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6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債權人時起5 日內補正:「一、依聲請狀所附借據所載,本件借款貸與人為「陳慶雄」,請釋明債權人得向債務人等請求連帶給付之權利依據?二、請提出債務人甲○○、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此項裁定並於民國99年9 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件督促程序無從審核進行,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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