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9,司促,7248,2010100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248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騰耀科技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騰耀科技企業社為合夥,請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即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之姓名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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