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9,司促,7389,2010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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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389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江盧清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債務人江盧清雲為普通保證人,請敘明債務人江盧清雲部分係請求其如何給付。

(是否係對於主債務人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江盧清雲清償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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