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9,司促,7461,201010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461號
債 權 人 百家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權人應再補繳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債務人住所不在本院轄區,請審酌是否撤回,另行向管轄法院聲請,以利案件進行並免耗費程序費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