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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85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季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之標的金額核與附表所示本金總額不符,如有漏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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