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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依狀載,清算人就任日期為99年9 月16日,則請提出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暨上開文件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併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含簽到簿)。
三、提出清算人就任後,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已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
四、提出清算人就任後,以3 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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