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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惠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證明文件(借據或本票等文件)。
二、釋明債務人有到期未付之情況(如提出催告函、逾期繳款之證明)。
三、敘明債務人何時借款?借款金額若干?還款方式(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或於到期日一次清償)?借款期間?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有無約定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現存債權金額若干?
四、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請求拍賣之不動產最新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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