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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李冬春
相 對 人 李冬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6年2 月14日及同年月19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110 萬元,並於94年2 月22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共同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2,041,990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貳件等為證。
三、本件經本院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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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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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苗栗縣│苑裡鎮 │西海 │ │997 │田│3066 │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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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苗栗縣│苑裡鎮 │西海 │ │998 │建│9284 │1/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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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苗栗縣│苑裡鎮 │苑西 │ │657 │建│46.15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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