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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葶羽即羅玉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土地及建物謄本所載債務人為「羅王芳」非「羅玉芳」,請向管轄之地政事務所查明本件登記之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並提出正確之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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