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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民國96年9 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9 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76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93年11月4 日起至133 年11月3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⑴93年11月11日⑵94年3 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 萬元⑵220 萬元,均約定利息,借款期限分別自⑴93年11月11日起至113 年11月11日止⑵94年3 月16日起至113 年10月16日止,以每月為1 期,約定⑴前36期⑵前31期為寬限期,按期付息,之後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任何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依約加付違約金。
詎料相對人自⑴99年3 月22日⑵99年3 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⑴88,720元⑵2,112,171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99年8 月25日以苗院源非平99司拍95字第23329 號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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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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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苗栗縣│頭份鎮 │蟠桃 │忠孝│ 602 │建│1293.00 │10030 分│ │
│ │ │ │ │ │ │ │ │之1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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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主要建築│ │ 備 考 │
│ │ │ │ │ │ │材料及用│ │ │
│號│ │ │ │房屋層數│ 合計 │途 │範圍│ │
│ │ │ │ │ │ │ │ │ │
├─┼──┼────┼────┼────┼──────┼────┼──┼────────┤
│1 │1274│蟠桃段忠│成功里1 │住家用 │六層 94.62 │陽台8.04│全部│共用部分:蟠桃段│
│ │ │孝小段 │鄰忠孝一│鋼筋混凝│總面積94.62 │ │ │忠孝小段1339建號│
│ │ │602地號 │路320 號│土造 │ │ │ │3238.08 平方公尺│
│ │ │ │6樓 │10層 │ │ │ │權利範圍10030 分│
│ │ │ │ │ │ │ │ │之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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