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9,消債聲,11,201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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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田文宣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日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
予延長七個月(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年五月起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裁定認可後已繳納5 期款項,債務人原擔任安哲立全美語教室之司機,惟其子田庚右自97年4 月起罹患單純型精神分裂症,債務人須常請假照顧,致難以配合任職公司之工作時點,加上身體常感不適,故無奈於98年7 月底辭職。
其子田庚右每月雖領有殘障生活補助津貼新台幣4,000 元,然用以支付其於如中康復之家照護費用每月5000元,尚有不足。
且債務人自98年7 月底離職失業迄今,因年事已高,屢屢求職不順,又無領取各項政府補助,履行上開更生方案顯有困難,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2 年等語,並提出如中康復之家入住證明書、苗栗縣苗栗市公所苗市社字第0990017884 號函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7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3 日以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 號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應自99年5 月起於每月25日前依更生方案清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無誤。
而債務人現年60歲(民國39年07月31日出生),係屬就業服務法第2條規定之中高齡者,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台灣地區就業、失業速報統計表(下簡稱就失業統計表)表13顯示(卷第46頁),失業者按年齡區分,60至64歲失業人口97年平均為4千人,98年則攀升至6 千人,99年1 至11月亦高達5 千人之譜;
再依該統計表表15顯示(卷第47頁),60至64歲年齡層97年失業率平均為1.38%,98年攀升至2.00%,99年1 至11月亦高達1.53%,顯見台灣地區60至64歲年齡層之失業人口及失業率確有逐年增加之趨勢。
又據行政院勞委會98年中高齡(45至64歲)人力資源統計提要分析報告(下簡稱人力資源分析報告)第9 頁以下關於「失業狀況」一項指出:98年因金融風暴引發全球經濟衰退,中高齡失業人數高達13萬9千人,失業率為3.90%,較97年增加1.36個百分點,與網路泡沫化時期比較,顯示這一波金融風暴對就業市場衝擊更大云云(卷第59、60頁)。
該報告第11頁關於「尋職困難原因」亦指出:98年5 月中高齡失業者計143 千人,其中未曾遇有工作機會者為98千人,98千人中尋職時所遭遇之困難以「年齡限制」占58.01 %居多、「工作性質不合」占13.65 %居次等語(卷第61頁),顯見年齡是中高齡失業者尋職的最大障礙。
再參以行政院勞委會製作之中高年齡勞動力參與率情勢分析報告(卷第64頁以下)第8 至10頁表示,因國內產業結構轉型為服務業、傳統產業萎縮致使就業機會減少、中高齡勞動力因教育程度較低,加上年紀已長,在體力、記憶、反應以及退休條件等方面均較年輕勞工不利,國內企業多不願意僱用中高齡勞工等因素,導致中高齡勞動力一旦離開原有工作崗位即不容易再進入勞動市場,甚至因求職不易更進一步轉為非勞動力(卷第72至74頁)。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中高年齡勞動者因國內產業結構轉型、國內企業僱用意願低等因素導致就業機會減少,近年失業率確有攀升之現象,債務人現年60歲,係屬中高齡勞動力者,其長期失業顯受上開因素之影響,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之情。
本院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99年1 月至11月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月報資料,60至64歲年齡層於99年1月至11月之平均失業週數為27週(卷第82至92頁),認應予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7 個月以貫徹更生之意旨。
而債務人應於99年5 月起按月依更生方案清償,有本院99年4月6 日苗院源98司執消債更信字2 號函在卷可參(執行卷第190 頁),債務人已清償5 期,是本件應自99年10月起停止履行期間7 個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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