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9,苗小,426,201101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小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國文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雅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苗小字第426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8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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