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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鐵海
複代理人 劉定炎
被 告 夏若寧
王君婷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苗小字第51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上午10時01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光吾
書記官 孔秀蓮
通 譯 孫名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 孔秀蓮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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