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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簡字第418號
原 告 楊献章
訴訟代理人 艾學美
被 告 康木祥
訴訟代理人 段忠志
謝其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2 月15日上午10時2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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