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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簡字第500號
原 告 杜明鴻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複代理人 葉玉蘭
複代理人 余文心
被 告 杜清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0 年9 月26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理由欄第二項第一行關於「100 年9 月31日」記載,應更正為「100 年8 月31日」。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26日所為99年度苗簡字第500 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第一項關於「100 年9 月31日」記載,係「100 年8 月31日」之誤寫。
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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