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 告 唐添增
唐添圳
唐春玉
唐瑞鴻
唐寬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健作等間確認三七五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原告陳報就其耕地約定之每期租金數額及一期之期間為多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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