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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 告 宋開少
被 告 呂登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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