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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黃新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捐助章程事件,係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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