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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 告 曾秋明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被 告 曾振爐
訴訟代理人 曾義男
被 告 曾振全
訴訟代理人 曾義昌
被 告 曾子歡
訴訟代理人 曾義瑩
被 告 曾振拱
訴訟代理人 曾義談
複 代理人 曾義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2 月10日上午10時4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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