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巨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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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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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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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99年6月16日 │661,886元 │BA0000000 │ │
│ │限公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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