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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闕宗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4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闕宗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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