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100,湖簡,96,2011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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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麗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18日所為判決
之原本、正本及所附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速偵字第1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正本及所附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速偵字第1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被告郭麗絹身份證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正本及所附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速偵字第1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被告郭麗絹身份證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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