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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湖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張永昌
被 告 邱伯達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湖簡字第6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張國棟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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