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101,湖簡,111,2012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湖簡字第111號
被 告 郭冠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71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冠緯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罪。

爰審酌被告身為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168 小時即7 日,影響其所服勤務之正常執行、對於役政管理秩序所生之危害程度,兼衡其智識程度,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用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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