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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湖簡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智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撤緩偵字第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智惠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1.竊取四件衣物價值共新台幣8,466元。
2.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本院參酌被告前科資料曾因竊盜案,於100年12月27日經士林地檢緩起訴確定,又因竊盜案,於101年9月3日經高雄地院101年簡字3297號裁判拘役15日,犯罪原因、家境、教育程度、工作狀況、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 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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