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101,湖簡,81,2012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湖簡字第81號
被 告 石汶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8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石汶融轉讓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